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台塑钢机按7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该机器的公允价值为70万元,账面原价为100万元,已提折IH40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器租回,租赁期为5年。甲公司对该机器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预计该机器尚可使用5年。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的递延收益的余额为()
- A8万元
- B10万元
- C2万元
- D60万元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台塑钢机按7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该机器的公允价值为70万元,账面原价为100万元,已提折IH40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器租回,租赁期为5年。甲公司对该机器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预计该机器尚可使用5年。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的递延收益的余额为()
出售时确认的递延收益金额=70-(100-40)=10(万元),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的递延收益的余额=10-10÷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