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与乙联合在某市土地管理部门举行的某市西部的一片洼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拍卖会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该洼地的土地使用权。然而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取得使用权之后,进行详细投资论证过程中,发现若按该市土地管理部门所规定进行房屋建设工程的用途投资开发该片洼地,公司将不会取得明显效益。故决定在开发日期以前,处理其已取得的该片洼地的土地使用权。下列房地产开发公司甲的做法中不合法的有()。
- A没有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协商,将该片洼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丙
- B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协商,并得到乙口头同意,将该片洼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丙
- C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协商,并得到乙书面同意,将该片洼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丙
- D为了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商定,再以拍卖的方式转让该片洼地的土地使用权
参考解析:本题考点为房地产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可见,转让共有房地产必须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而选项AB不能满足这样的条件,所以是不合法的。第38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可见,选项CD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考查房地产转让的条件,要求掌握法律列举式规定的条件。主要明确“不得转让”的情形及所列举的“应当符合”事项。第37条规定了房地产禁止转让的几种情形,第38条规定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一金一投资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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