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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甲企业(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度取得销售收入7800万


A市甲企业(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度取得销售收入7800万元,销售成本为4600万元,会计利润为800万元。2014年,甲企业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在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70万元,支付给其他企业管理费20万元,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16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2)在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年初从关联企业借款l200万元,支付全年的利息费用90万元,已知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5.8%;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非营利组织向贫困地区的捐款50万元,银行罚息10万元,支付给环境保护局的罚款7万元; (5)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实发工资总额500万元(其中包含残疾人员工资50万元),并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105万元,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已知: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管理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甲企业201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甲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70×60%=42(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7800×5‰=39(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9=31(万元);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支付给其他企业管理费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应加计扣除的金额=160×50%=8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管理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31-20=29(万元);(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7800×15%=117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700+140=840万元),因此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部扣除,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3)企业从关联企业借款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480×2×5.8%=55.68(万元),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55.68=34.32(万元);(4)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800×12%=96(万元),实际捐赠支出50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银行罚息准予据实在税前扣除;支付给环境保护局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万元;(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可加计扣除5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10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0=35(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可以全部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2.5%=12.5(万元),实际支出额为2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2.5=7.5(万元);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35-7.5=7.5(万元);(6)甲企业201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800-29+34.32+7-7.5=804.82(万元);(7)甲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804.82×25%=201.21(万元)。

分类:中级经济法,会计中级职称,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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