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2013年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9万元;2014年实发工资总额12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8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超市在计算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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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超市2013年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9万元;2014年实发工资总额12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8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超市在计算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 )万元。
(1)2013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实际发生额为29万元,所以2013年税前只能扣除25万元,其余4万元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2)2014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200×2.5%=3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额为28万元,所以28万元准予在2014年税前全额扣除,而且2013年尚未扣除结转至本年的4万元也可以在限额30万元内扣除,但是只能扣除2万元,所以2014年税前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0万元,其余2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