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1日,某市工商局在调解某农贸市场与淡水鱼经营者的摊位纠纷过程中发现,淡水鱼经营者孙某某等六人,在2001年6月份该市场淡水鱼摊位招标的前一天,即6月7日下午,在其经营的摊位前共同商议,研究确定由孙某某、程某某等四人以标底价投标,另两人不参加竞标,也不拿摊位费。在6月8日招标过程中,最终按照他们六人事先确定的四人在无任何竞争的情况下,分别以700元和400元的标底价中得8号、16号、32号、40号摊位。试分析:淡水鱼经营者孙某某等六人的上述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工商机关可否依据有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