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虚假广告罪,集资诈骗罪。(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3条规定,单位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张某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招聘职员,并向新入职的人员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达300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A正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4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蒋某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构成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因此,B不正确。(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某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较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陶某明知谢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仍为其提供广告帮助,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C不正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以虚假转让股权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9条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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