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20余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山、曲阜3日游”,由于恰逢“五一”,各地蜂拥而至的游客远远超过了当地旅游接待能力,该团无论吃、住、游等活动安排,都不尽人意。旅行社为表示歉意和对该团的一种补偿,经全体团员书面同意,免费增加游览济南大明湖、趵突泉两个景点。游览结束后,游客郑某提出:由于他以前已经游览过大明湖,趵突泉,原想不同意增加景点的游览,可是当时其他人都同意加之导游员的劝说他才签了同意,这是违反自己本意的。因此旅行社应归还他一部分费用,旅行社予以拒绝,郑某遂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为由,向旅游质监执法部门投诉。游客书面同意增加景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视为有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