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下各种情形,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调戏乙家宠物狗,该狗大怒,咬伤了一旁玩耍的小女孩毛毛,甲和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平均分担
- B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按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 C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安保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在第三人能够赔偿的情形下,被侵害人不得请求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
- D甲在浴室洗澡,其购买的乙公司生产的热水器漏电,同时,其向丙商场购买的防漏电装置失效,甲触电身亡,乙、丙应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外部连带,但内部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是有过错的第三人,因此,甲和乙在内部关系上并非平均分担,故A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而非按份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因第三人致害,安保义务人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与积极的侵权人之间存在赔偿顺位问题,在积极侵权人能够全额赔偿的情形下,补充责任人则无需承担责任,仅在积极侵权人不能全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形下,才能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但也并非是"剩多少补多少",故C项正确。关于D选项,乙公司和丙商场之间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意思联络,并非任何一方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的发生,该损害是结合发生的,依《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乙和丙承担按份责任,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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