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某开发商在从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拆迁工作中,要拆除某产权人的一套建筑面积160㎡的砖混住宅房屋,双方协议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经评估确认补偿单价为3200元/㎡;2006年8月开发商以附近小区一套156㎡建筑面积的钢混住宅现房与之调换补偿,该房屋2006年8月市价为3600元/㎡,当时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调换手续开发商因工作需要欲继续使用上述156㎡房屋,遂与被拆迁人商议,被拆迁人同意将该产权调换的房屋租用给开发商使用,并以房租冲抵应补交的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双方议定房租为2500元/月,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的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使用人负担,若双方议定的收益率为6%,问租用()月后被拆迁入应补交的差价款可以全部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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