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应按劣药论处的药品包括()
- A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 B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 C擅自添加了防腐剂的药品
- D擅自添加了辅料的药品
- E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应按劣药论处的药品包括()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