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戴某、秦某、杨某分别出资28万、31万、59万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未就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如何处理作出约定。2004年6月,戴某因车祸身亡,戴某之女戴丽(也是戴某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其父的股权成为股东,原股东秦某、杨某坚决反对,不认可戴丽股东身份,亦不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立即修改了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死亡情况下,公司股权的继承不能包括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相应股权只能转让,转让所获财产价值可以由继承人继承。戴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戴某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全面行使在公司的权利。请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秦某、杨某擅自修改章程的行为无效
- B戴丽可以继承戴某的股东资格,因为公司章程并未作出相关规定
- C秦某、杨某擅自修改章程的行为有效
- D尽管章程没有相关规定,但戴丽依然不能当然的继承戴某的股东资格和公司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才行
- E戴丽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关键看有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