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从市场上购入债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16年1月1日购入某公司债券,共支付价款1025万元(含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2015年下半年的利息),另支付交易费用5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3万元。该债券面值为1000万元,于2015年1月1日发行,4年期,票面利率为5%,每年1月2日和7月2日付息,到期时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 (2)乙公司于2016年1月2日收到该债券2015年下半年的利息; (3)2016年6月30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980万元: (4)2016年7月2日,收到该债券2016年上半年的利息; (5)2016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010万元; (6)2017年1月2日,收到该债券2016年下半年的利息; (7)2017年3月31日,乙公司将该债券以1015万元价格售出,交易手续费8万元,收到款项存入银行。从购入到处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确认的投资收益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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