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规划设计师甲某在调动工作1年内,在新单位完成了一项与原单位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64)。
- A甲工程师
- B原单位
- C新单位
- D甲工程师和原单位
网络规划设计师甲某在调动工作1年内,在新单位完成了一项与原单位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64)。
解析:专利申请权不仅包括了精神权利,更重要的是它包含了财产权利的内容。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而获得转让费,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实施相同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主张临时保护权,还可以作价入股。在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独占实施、许可、转让、技术入股及主张侵权赔偿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正是由于谁获得了专利申请权,谁就有可能获得现实的或者将来的经济利益。为了平衡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各方利益,更是为了防止一些科技人员利用离开原单位的机会而不正当地利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例如,在已有的技术成果上进行改进甚至窃取原单位的技术成果,我国《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后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原单位。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网络规划设计师甲某在调动工作1年内,在新单位完成了一项与原单位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