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2013年8月被认定为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10日,传媒公司为某电视剧提供制作服务,取得不含税服务费200万元。 (2)同日,公司购入10张办公桌,用于公司办公,支付不含税价款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 (3)15日,公司购入一台小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不含税价款15万元。 (4)20日,代理某小成本新电影的发行服务,共向制片方收取不含税价款70万元。 (上述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是()。
- A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
- B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 C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 D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但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