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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Incoterms@2010)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 B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 C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 D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交货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在凭文字与图样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如果表示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和大小、长短、粗细等可以标准化、规格化,则只需在合同中注明商品的等级标准规格,不必凭样品成交,故AC项错误,B、D项正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检验权分三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2)以货物到岸的品质、重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要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本题的检验权属于第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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