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公司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2012年7月15日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财务部门到税务局登记。该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增加了建筑材料的运输业务。此后一直未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2013年6月,公司税务登记证件遗失。2013年8月,该企业被兼并。公司老总认为公司已经被兼并,注销登记与否没有多大关系,因此一直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宏达公司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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