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某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度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租金120万元; (2)销售成本40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7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76.6万元; (3)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广告费600万元; (4)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0万元、研究新产品开发费用300万元; (5)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向其他企业借款500万元,并按利率10%支付了本年的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汇兑损失20万元; (6)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中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向税务局支付2013年未纳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款10万元; (7)转让技术取得收入300万元,转让支出为25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万元。
参考解析:1.销售费用中,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6000+120)×15%=918(万元),实际发生6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2.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6000+120)×5‰=30.6(万元)<100×60%=60(万元),可以扣除30.6万元。3.利息费用扣除限额=500×6%=30(万元),实际列支500×10%=50(万元),准予扣除30万元,汇兑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100-50+30=80(万元)4.利润总额=6000+120-4000-76.6-800-600-100-50+(300-25)=768.4(万元)捐赠扣除限额=768.4×12%=92.21(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准予扣除10万元。5.营业外支出中,企业间违约金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768.4+(100-30.6)-300×50%+(100-80)+2-(300-25)=434.8(万元)6.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额=434.8×15%=65.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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