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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琪公司和欧亚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均采用资产


金琪公司和欧亚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金琪公司和欧亚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资料(一)(1)2013年7月5日金琪公司销售给欧亚公司一批库存商品,款项尚未收到,金琪公司确认应收账款702万元,双方约定在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款项。2013年年末金琪公司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0万元,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由于欧亚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到期不能还款,2014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金琪公司同意欧亚公司以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库存商品偿还债务。债务重组日,欧亚公司抵债资产的有关资料如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B公司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其中,成本明细15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明细5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对丁公司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250万元(其中,成本明细为20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2)金琪公司取得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仍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4年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为300万元。(3)金琪公司取得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后,拟长期持有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2014年12月31日,金琪公司由于丁公司实现净利润而确认投资收益50万元。(4)金琪公司取得上述库存商品仍作为库存商品进行核算,至2014年12月31日没有对外售出,预计可变现净值为60万元,存货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资料(二)(1)2014年10月20日,金琪公司自A客户处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1000万元,作为预收账款核算,但按照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2月20日,金琪公司自B客户处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2000万元,作为预收账款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该笔款项具有预收性质,不计入当期应税所得。(2)2014年12月25日,金琪公司以增发市场价值为15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贝格公司100%的净资产,对贝格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前金琪公司与贝格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假定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购买日贝格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600万元,计税基础为9225万元。金琪公司无其他子公司。其他相关资料:①除上述各项外,金琪公司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存在其他差异;②金琪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适用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③金琪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要求:(1)编制2014年7月1日金琪公司有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分录。(2)根据资料(一),计算金琪公司2014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3)根据资料(二)(1),判断2014年年末预收账款项目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说明理由;若确认,计算应确认的金额。(4)根据资料(二)(2),计算金琪公司吸收合并贝格公司产生的商誉金额,判断是否需要确认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并说明理由;判断金琪公司购买贝格公司所取得的净资产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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