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李某于2005年1月12日向美国提交首次申请F,该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b,要求保护技术方案a。2005年7月12日,李某向中国提交了专利申请F1,要求保护技术方案b。2005年12月18日,李某向中国提交了专利申请F2,要求保护技术方案a和b。若申请F1和申请F2满足其它享有优先权的条件,则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申请F1可以享有申请F的优先权
- B申请F2中的技术方案a可以享有申请F的优先权
- C申请F2可以享有申请F1的优先权
- D申请F2中的技术方案b可以享有申请F的优先权
参考解析:享有优先权的条件之一就是相关技术方案记载在首次申请中。首次申请F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b,F1要求保护的是a,F2要求保护的是b,都在F的记载范围内,ABD正确。申请F2要求保护的是技术方案a和b,这两个技术方案在申请F1中都不是首次提出,另外b在F2中也不一定会有记载,故F2不能享受F1的优先权,C错误。《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1.1节: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外国首次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3)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果无关,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1.4节: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关于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2)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出的。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B是在德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分别在法国和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两个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申请人用“或”结构将A和B记载在中国在后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中,则中国在后申请同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有不同的优先权日。但是,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3)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术方案。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除记载了外国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外,还记载了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的新技术方案,如增加了反映说明书中新增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了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以中国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增加的技术方案未在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为理由,拒绝给予优先权,或者将其驳回,而应当对于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所要求的与外国首次申请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给予优先权,有效日期为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其余的则以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有部分技术方案享有外国优先权,故称为外国部分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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