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男,38岁,一贯惹是生非,危害乡里。其父多次劝导,反而招致高某不满,心生怨恨。某日,因其父劝解,引发高某怒火冲天,打伤其父。经依法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则本案出现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处理正确的有:()
- A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指控,人民法院认为是故意伤害罪,则人民法院告知检察院变更罪名后重新起诉
- B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是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 C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一般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D只有在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时,才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判决的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中的选项A、B、C、D分别属于上述第(2)、(7)、(9)、(1)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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